以案说法|非法捕捞水产品,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发布日期:2023-12-1 发布者:xinxian3 共阅626次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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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20年7月,王某组织沈某等共9人,驾驶悬挂“伏季休渔资源调查”横幅的渔船至东海伏季休渔海域,使用禁用的桁杆拖网方式捕捞水产品,并故意关闭北斗系统以躲避渔政检查。满载停靠码头时,被执法部门抓获,查获梭子蟹、杂鱼、虾等渔获物共计17289公斤。

经鉴定,捕捞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额为1,689,500元,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为5,068,5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检察三分院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释理明法:庭审中,针对被告对渔业资源恢复费用计算标准提出的质疑,上海检察三分院多次咨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相关专业人士,明确非法捕捞海洋水产品破坏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事实,并就司法鉴定参照使用《渔业损失计算方法》,以直接损失额的3倍计算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9名被告在明知东海伏季休渔制度的情况下,依旧分工从事驾船、下网、收网、拣鱼、装箱、称重等工作,互相配合,共同实施非法捕捞重达17289公斤梭子蟹、杂鱼、虾等水产品的行为,对东海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构成共同侵权。至于9名被告对外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在内部分担或追偿时,王某愿意全力承担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明确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行为人不审查组织者是否具有特许捕捞资格而参与捕捞作业,在发现或应当发现实际捕捞作业与特许捕捞内容存在明显不符后也未提出异议并终止作业的,可以认定其与组织者共同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应当承担破坏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上海海事法院通过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共治格局,彰显上海海事法院以最严格司法守护东海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