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
肥料的选用事关农民耕种的收成
有些不法商家却在肥料这事上做起了“文章”
获取非法利益
果农老黄就遇到了这样的“坑”
本想购买生物有机肥料
提升土壤肥力,提高作物产量
谁知购入的肥料“货不对板”
外包装标注“精制生物有机肥料”
实际为一般有机肥料
厂家、卖家的行为属于欺诈吗?
果农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增法君带你来看看
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怎么判!

●货不对板:
购买的精制生物有机肥料
实为一般有机肥料
增城的老黄(原告)经营果园种植沙糖桔果树多年,经常需要购入肥料。为了避免一般有机肥可能对果树造成烧根、烧苗的情况,老黄选择购买品质更优、价格更高的生物有机肥来对果树进行施用。被告增城某农资经营部有广州市某肥业有限公司(本案另一被告)生产的产品名为某宝“精制生物有机肥”的肥料出售,2017年至2018年2月期间,老黄分7次向增城某农资经营部购入该肥料,货款共计76200元。由于双方约定先送货后付款的支付方式,老黄前期支付货款15000元,未付货款61200元。然而,老黄购得肥料投入使用后,从2017年底开始,老黄发现全园果树都出现不同程度衰弱黄化的情况。
老黄怀疑果树出现上述情况是涉案肥料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于是他向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投诉反映情况。后经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抽样检验,认定涉案肥料低于有机肥料的标准要求,2019年7月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就此对增城某农资经营部、其负责人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2019年8月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亦认定广州市某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省肥料正式登记证显示产品通用名称为有机肥料,商品名为精制有机肥,而其生产销售的肥料包装上显示商品名为精制生物有机肥,肥料包装标识和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别,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作出警告、罚款的处罚。
老黄认为广州市某肥业有限公司、增城某农资经营部生产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且商品名称与产品实际不符的肥料,造成果园的果树受损,属于欺诈行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老黄于2019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增城某农资经营部退还货款76200元;广州市某肥业有限公司、增城某农资经营部赔偿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共计228600元;广州市某肥业有限公司、增城某农资经营部赔偿全部果树的价值损失、可得收益损失共30万元;增城某农资经营部负责人李某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