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 两男子获刑
发布日期:2023-12-1 发布者:admin 共阅1738次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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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了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

案件一

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携带2个地笼到辛屯镇仕庄龙潭捕鱼,并请新村村民李某某把2个地笼放进龙潭中。在龙潭边等候过程中,赵某某被辛屯派出所民警查获,渔获物共1.14公斤。经鹤庆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赵某某捕捞水产品的工具为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禁用渔具名录中的第八类笼壶中的定制倒须笼壶(地笼),属于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用渔具。捕捞地点为仕庄龙潭水域,属于漾弓江流域小裂腹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获物的种类分别为麦穗、鳑鲏、鳜虎、黄䱂、泥鳅、棒花、鲫鱼。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判令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建议受损公共利益修复方案为:在禁捕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增殖放流鱼种建议为鲫鱼,数量不少于3000尾,规格不小于5cm,经济价值约600元;鲫鱼必须到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确保鱼苗健康。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1000元;扣押作案工具地笼2个,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鹤庆县漾弓江流域投放价值600元的鲫鱼鱼苗3000尾。

案件二

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期间,到鹤庆县漾弓江流域小裂腹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辛屯镇仕庄龙潭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鱼。经称量,李某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1.75公斤,鱼的种类分别为麦穗、鳑鲏、鳜虎、泥鳅、棒花、鲫鱼等。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判令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1000元;扣押作案工具地笼2个;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鹤庆县漾弓江流域投放价值600元的3000尾鲫鱼鱼苗。

释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规定,禁用渔具共10类。《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鹤庆段禁捕的通告》载明的禁捕范围包括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漾弓江流域小裂腹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时间为2020年7月1日0时起,暂定为期10年常年禁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