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是一种自愿性认证,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认证机构不得对目录外的产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2022年12月认监委发布新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共涉及47个产品类别、1257种产品。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机产品市场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本文就有机产品执法检查重点进行梳理,并提出解决对策。
从全产业链角度分析,有机产品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环节,即生产加工环节、销售环节、餐饮环节。
针对生产类或加工类的企业进行检查时,重点关注是否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是否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生产、加工活动中是否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应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有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同时应将相关情况通报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要求其依据有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案例:如北京某公司,取得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证书显示基地地址为顺义区某村、产品名称为香菇。执法人员在大兴区某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香菇分装并加贴有机产品标志。该公司在认证证书标明的加工场所外进行再次分装,涉嫌违反有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销售环节分实体店销售和网络销售两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法条。
针对实体店销售,销售者通过标签标注为“有机”“ORGANIC”等字样,但实际未经过认证的,此种行为违反有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应依据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
案例:商场售卖的散装小米(散装产品无法加贴有机码,应查验有机产品销售证),标签标注为有机小米,但无法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及销售证。此种情况违反有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针对网络销售,销售者在网页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但实际未经过认证的违法行为,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在处理销售环节以上违法行为时,应同时将相关违法线索发函至生产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追究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案例:网络销售的火龙果在网页中宣称“有机种植”,且产品外包装中含有“有机红心火龙果基地”字样。该种情况违反了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餐饮环节因其命名的特殊性,针对“有机”相关违法行为如何认定方面往往争议很大,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查询的20余起相关案例显示,适用的法条不尽相同。争议点主要集中在餐饮环节食物命名中含“有机”字样,是否适用有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或者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如果不适用以上法规,应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有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或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未通过认证”的表述,说明法条适用的对象为可以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即《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而餐饮环节的菜品等食物均不在有机产品目录内,因此不适用以上法条。
餐饮环节食物命名中含有的“有机”字样应当理解为是一种对原材料的说明或性能的表述。因此,只要原材料确实通过了有机认证,命名中含有“有机”应认定为合规;相反,原材料未经过有机认证,即涉嫌对商品的性能进行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或者《广告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处罚依据应结合具体案例中的宣传方式、宣传场所、宣传内容及受众人员等信息进行综合研判。
原文刊发于《市场监督管理》2023年第24期
作者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认证科 陈志娟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黄圆圆
实习编辑 | 曾佑胜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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