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日期:2024-3-6 发布者:admin 共阅2141次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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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日前印发修订后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568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本专项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和重要农产品市场调控及应急保障需要,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安排粮食、棉花、食糖以及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建设: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以及应急保障中心项目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建设内容包括:粮食收储仓房、成品粮低温储备库,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散粮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棉花、食糖储备库,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

补助标准方面,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本专项支持建设内容核算投资的7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中央储备直属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棉花和食糖仓储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亿元。

通知明确,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急事、难事的原则,筛选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各方面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指导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粮食和储备局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粮食项目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一并批复资金申请报告。

通知强调,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资金按期拨付。

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专户或专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本专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中央储备粮食企业粮食项目评估考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有关人士表示,《办法》将进一步规范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