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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能要求十倍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3-12-1 发布者:admin 共阅1707次 文章字体:

网络购物的普及给人们购买进口食品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进口食品的数量与日俱增,因进口食品中文标识问题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那么以“无中文标识”为由要求商家十倍赔偿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李某通过淘宝平台从甲公司处购买进口抗糖闪释粉2盒,金额1000元,该进口闪释粉没有中文标识。李某没有食用该闪释粉。通过上网查询,李某发现甲公司曾因为出售的进口闪释粉胶原蛋白无中文标识、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而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过。后李某以其购买的产品中未标注中文标签也未见进口商、配料表、保质期等具体影响食品安全关键信息为由,向宝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货退款,同时要求甲公司向其进行十倍赔偿。

公司构成违约 合同应当解除

关于退货退款问题,案涉商品是标识为国外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为进口食品,甲公司作为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经检验合格、包装符合规定及有合法来源的食品。甲公司未举证证明案涉商品具备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未能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商品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证明,且因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和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而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甲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李某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并主张甲公司退还货款应当得到支持。合同解除后,李某应当退还所购货物,甲公司应退还货款。

关于十倍赔偿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证据不足证明 驳回“十倍惩罚”

本案中,缺乏中文标签、说明书,属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情形,而李某自认并未食用该产品,即未对李某造成食品安全影响;庭审中,李某自认其曾作为原告提起类似互联网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十余件,李某的购买过程、本案起诉和另案起诉的过程亦可佐证李某并未受到标签瑕疵的影响。

对于甲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对此予以了警告,且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不必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还需要审查商品是否事实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是否属于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据此,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公司销售该产品应当对李某承担惩罚性赔偿,故法院驳回李某要求甲公司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进口食品有无中文标签并不直接影响食品安全,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消费者对缺乏中文标签的事实在一开始即为明知,则可以认定为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之初即了解该商品种类、类型以及价格,缺少中文标签的事实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会使消费者因为没有中文标签的指引,而错用该食品而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在此种情况下,若消费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食品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不能支持其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不能让此制度成为有心之人牟利的工具。今后,宝坻法院将通过法律的手段,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的同时,又要持续打击不良风气,督促经营者和消费者遵循诚实守信义务,为构建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提供法治保障。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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